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罗检二部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111985********,汉族,中专文化,临沂市罗庄区人,群众,住临沂市罗庄区**街道**村**号,临沂**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保安。2019年11月21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7月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7日补充侦查完毕。
强迫交易罪
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临沂**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贸市场)干保安期间,根据**农贸市场总经理李某某、招商经理彭某某、保安队长孟某某等人的安排,多次与其他保安一起以扣车、扣菜、阻拦卖货等手段,阻拦**农贸市场商户“两头经营”,禁止**、**蔬菜批发市场的商户同时到**农贸市场买货卖货,阻拦外地批发商同时到**农贸市场以外的市场买菜、卖菜。经审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作为**农贸市场聘用的保安,接受市场管理人员指派或根据市场管理规定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系其工作职责;其中虽存在阻拦、扣货等不文明、不规范甚至违法行为,但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杨某某等保安人员实施了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或接受服务等强迫交易行为,尚不足以证明杨某某等保安人员采取了暴力、威胁等严重侵害被害人人身或财产权利的手段,尚不足以认定为强迫交易的犯罪行为。
寻衅滋事罪
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杨某某、李某某受李某甲指使多次对李某乙无故滋事。经审查,对杨某某、李某某跟踪李某乙的行为,高都街道**村支部书记李某丙证明,系其安排二人进行的信访维稳措施;对杨某某开车压到李某乙种植的大豆之事,是故意还是过失,难也认定;杨某某等是否无故阻拦**菜贩租赁李某乙厂房;杨某某在李某乙厂子门前挖沟、种树的行为,是否侵害了李某乙的土地权益,是否严重影响了李某乙的生活和经营,是否达到寻衅滋事罪情节严重的程度,均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认定杨某某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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