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隰检刑二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2635196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隰县**镇,现住隰县**楼,2019年7月18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6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7月10日、9月10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同年8月10日、10月12日补查重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山西省隰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至2019年期间,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以修建隰县金土地**有限公司需要资金周转、购买设备、收购小麦等合法理由公开在社会上向不特定的人群:董某某、、、辛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焦某某、王某甲、李某丙、王某乙、、贺某某、李某丁、、、张某某、、王某丙、、曹某某等人非法吸收资金1159元,并让这些人向亲戚、朋友、社会上的人以口口相传的形式公开吸收资金。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西省隰县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吸收社会公众存款、向社会公开宣传方面,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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