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利检检二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杨**,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30************,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住利辛县**镇**村**庄*户。杨**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9月15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11日,本院决定对杨**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利辛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6月,利辛县**置业有限公司建设的“文州府”项目施工期间,利辛县城关镇刘寨村大王庄村民王**、杨**夫妇阻拦施工,目的是其被征的土地上有2.3亩黄花菜被破坏,政府的青苗补偿不能达到其满意,要求开发商额外赔偿损失。夫妇二人阻拦施工多天后,承建公司(***集团有限公司)为工程正常进行,被迫支付给王**夫妇28000元,后王**又从社区领取30600元青苗费补偿。2018年8月28日,王**儿子王*会将28000元钱退还。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利辛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利辛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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