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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杨春民)(公开版)_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耀检一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221196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住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路**小区**座**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铜川市公安局耀州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16日被铜川市公安局耀州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30日,被我院重新取保候审。

辩护人董尚荣,陕西宋林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铜川市公安局耀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2020年2月11日、2020年4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铜川市公安局耀州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2006年至2014年7月期间,开山采石、占用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未办理林地占用手续。在2019年9月3日经耀州区林业设计勘测队采用2014年谷歌实时地图对比2015年林保图,鉴定得出杨某某非法改变林地用途114.11亩。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铜川市公安局耀州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铜川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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