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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杨春荣)(公开版)_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巍检二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小名双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7197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马鞍山乡**村委**村**号。2019年5月8日因涉嫌失火罪被巍山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6日补查重报。

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4月18日,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到巍山县马鞍山乡**村委**村“对门山”山场加工玉米糠。在加工粉碎玉米杆过程中,多次抽烟,不慎将正在燃烧的烟头吐入洒落在地表上的玉米糠中,致使玉米糠慢慢燃烧,次日引发森林火灾。此次森林火灾过火面积为103.7378公顷(1556亩),其中,过火林地面积99.0602公顷(有林地:86.4512公顷;疏林地:12.609公顷),其中直接经济损失1645700元,间接经济损失(既生态环境资源损失)16639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抽烟行为与引发该森林火灾因果关系不具有唯一指向性,现有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尚有合理怀疑不能排除,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3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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