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晋检公诉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31985********,汉族,大专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晋州市**乡**村**路**号,现住晋州市**乡**村。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4月22日被晋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8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1日补查重报。
晋州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3月21日, 晋州市公安局接石家庄市公安局食药支队核查线索,山西省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在办理李某某销售假药案时,经过线索梳理,晋州市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于2016年11月21日、 2017年2月16日、2017年9月4日三次从李某某处购买假药,每次1200元。2019年4月11日,杨某某到晋州市公安局接受讯问时供述,其于2016年、2017年三次购买假的“南药”复方甘草片用于销售。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晋州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晋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晋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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