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顺检刑不诉〔2020〕Z74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丁,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522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陆丰市**镇**村委会**村**号,现暂住佛山市南海区**镇**社区**巷**栋**号。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5月7日被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5日被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13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陈某某、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同日告知知识产权权利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8月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2月起,被不起诉人杨某甲、陈某某夫妻在佛山市南海区经营**食品有限公司,并在顺德区***路经营**酒庄,两处均为经营酒类零售和批发。同年5月起,杨某甲开始从熊某某(另案处理)处批发“Wallaroo Estate”注册商标的红酒用于销售。杨某甲的进货价为750毫升装每支25元,3公升装每支75元;销售价为750毫升装每支38元,3公升装每支105元,买十件均送一件。至案发时,杨某甲称共销售750毫升装红酒约1000件(一件六支),销售额约22万元;销售3公升装红酒约300件至500件(一件两支),销售额约8至9万元。被不起诉人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均受杨某甲雇佣在酒庄工作,其中杨某乙负责在南海店负责销售和管理,杨某丙负责送货,杨某丁负责销售。
案发后, 2020年5月5日,公安机关共起获涉嫌假冒“Wallaroo Estate”注册商标红酒3823支。广州**酒业有限公司出具证明涉案的“Wallaroo Estate”商标红酒鉴定属于假货冒牌产品,其公司未授权广州**酒业或熊某某、杨某甲等人使用该商标。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不起诉人杨某丁主观明知涉案红酒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丁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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