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武检刑事刑不诉〔2020〕9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3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住鼎城区**镇**村**组。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0月19日被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判处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20年4月15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经本院不批准,于2020年5月23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强奸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1日补查重报。
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9年11月初,同案人王某某、胡某甲、刘某某、何某某(均起诉)、龙某某(未到案)通过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同案人胡某乙(已起诉)介绍,在武陵区**公寓附近胡某乙的车内,向一名叫戴某某的女子放裸贷。王某某让受害人戴某某打了一张12000元的借条,何某某通过转账12000元给戴某某,后王某某要求戴某某回款3000元给胡方剑,胡某乙从中抽取300元介绍费,后胡某乙将2700元回款转给何某某,制作虚假流水。戴某某实际到手9000元,利息200元的一天。胡某乙为其拍摄了裸照,并将裸照给王某某、何某某、刘某某等人观看。
2、2019年11月份,犯罪嫌疑人杨某某伙同同案人胡某乙(已起诉)给一名叫杜某某的女子放裸贷,胡某乙要杜某某打了一张6000元的借条,杜某某实际到手5000元,利息120元一天,胡某乙为其拍摄裸照。
3、2020年3月初,犯罪嫌疑人杨某某伙同同案人胡某乙(已起诉)向葛某某放裸贷,犯罪嫌疑人杨某某放贷时以不放款为要挟强迫葛某某与其发生了性关系,后杨某某要求葛某某打了一张10000元的借条,葛某某实际到手7000元,利息200元一天。
4、2020年3月21日,犯罪嫌疑人杨某某伙同同案人胡某乙(已起诉)向一名叫丁某某的女子放裸贷,胡某乙要丁某某打了一张10000元的借条,丁某某实际到手8000元,利息100元一天,胡某乙给丁某某拍摄裸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第一笔事实的证据不能认定杨某某是否对采取了何种套路实施敲诈勒索明知,第二、四笔事实因被害人未找到不能认定,第三笔事实涉案金额仅有3000元,且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发生性关系是否违背了被害人意志,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