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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杨某林盗窃案)_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瑞检公诉刑不诉〔2019〕2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林,男,汉族,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231990********,初中文化,家住:云南省腾冲市**镇**号。2019年3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日被瑞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27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瑞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林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于2019年8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28日、2019年10月10日、2019年12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云南省瑞丽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3月22日21时许,犯罪嫌疑人杨某因赌钱输钱后身上没钱便邀约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杨某林一起到瑞丽街上闲逛,犯罪嫌疑人杨某、李某某步行出门到街上闲逛,犯罪嫌疑人杨某林则留在旅社房间内玩游戏并未随同前去,当杨某和李某某二人闲逛至瑞丽市兴安家园小区门口时,杨某让李某某在小区门口等候,杨某独自一人上到了兴安家园3栋楼上,当杨某来到四楼4-4号房间门口观察后发现房间内无人,杨某便拿出随身携带的卡片,将卡片从门缝插进去将房门打开,杨某打开房门之后又走到楼下让李某某上楼为其把风,李某某随即跟随杨某来到三楼与四楼中间的楼梯位置并为杨某把风观察是否有人上楼,杨某则推开四楼4-4号的房门,走到最里面左边的房间将房间衣柜内的现金10000元人民币、一根铂金项链带翡翠吊坠、大重九香烟5条、黄壳软印象2条、玉溪境界2条、庄园硬壳香烟1条盗走,盗窃得手后杨某拿着盗窃所得的香烟、项链、人民币离开4-4号房,与李某某一同下楼离开,到了小区门口杨某将盗窃所得的香烟藏在小区门后,与李某某一起离开现场回到了宾馆,到了宾馆杨某告诉杨某林、李某某偷到了香烟、钱和一条项链,杨某提出要将项链典当,随后邀约李某某、杨某林与其一起到街上找当铺典当项链,随后杨某驾车载着李某某、杨某林一起来到瑞丽市**街**典当行,杨某下车进入当铺内,但因当铺老板不肯收项链上的翡翠吊坠,于是杨某将项链上的18K链子以1400元人民币价格抵押给当铺老板,之后李某某提出想要从项链上取下的翡翠吊坠,杨某便将该翡翠吊坠交给了李某某,后杨某驾车载着杨某林、李某某回到所盗窃的小区门口将盗窃所得的香烟摆放至其车内后备箱中,随后三人驾车离开现场。被盗项链及香烟经瑞丽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项链及香烟被盗时价值:9280元人民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南省瑞丽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嫌疑人杨某林涉嫌盗窃罪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林不起诉。

公安机关扣押的物品依法予以处置。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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