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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杨某某、何某某、陈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公开版)_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茂南检二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茂名市茂南区人,公民身份号码:4409021997********,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18日被逮捕。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县人,公民身份号码:4507221990********,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址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县**镇**村**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18日被逮捕。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茂名市茂南区人,公民身份号码:4409021980********,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18日被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何某某、陈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13日移送审查起诉。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从2019年12月份开始,用自己的身份证办理数张电话卡,而后转卖给何某某。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又将这些购来的手机卡卖给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陈某某又转卖给一个叫“阿某某”(身份不明)的男子。在这批手机卡中,一张号码为:1536075****的手机卡,经公安部电信诈骗案件侦办平台搜索,发现从该电话卡拨打出的电话以冒充领导需要送礼为由要求被害人帮忙转账的方式成功诈骗到被害人谢某某6600元人民币,被害人银行卡号:6228480478********,犯罪嫌疑人卡号:6228481099********。截止2019年12月中旬,杨某某共办理了五张电话卡转卖给何某某,共获利500元。

经本院审查并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认定杨某某、何某某、陈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四百零四条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何某某、陈某某不起诉。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二O二O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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