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检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23195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绥中县,现住绥中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8月1日被兴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未委托辩护人。
本案由兴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6日补查重报。
兴城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8月2日,犯罪嫌疑人冯某某和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从两个外地推销员手中购进外国白糖210余吨,在未经“湘桂牌”白糖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在兴城市****内将外国白糖灌装到“湘桂牌”白糖的包装袋内准备销售,分装777袋“湘桂牌”白糖后,当日被兴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并依法移送兴城市公安局。经葫芦岛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217.7吨白砂糖价值人民币1028608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兴城市公安局认定杨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如下:首先,现有证据无法认定杨某某与冯某某共同经营管理**商店,二人是否存在假冒注册商标的共谋不清。其次,杨某某对冯某某假冒注册商标一事是否提供帮助不清。故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兴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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