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化检公诉刑不诉〔2019〕17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982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化州市,住广东省化州市**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6月11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后被化州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1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分别于2018年10月25日、2018年10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8年11月23日、2019年1月1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因林某甲(已判刑)、陈某甲(另案处理)等人与伍某甲、伍某乙等人发生矛盾。于2012年11月15日22时许,林某甲、杨某某组织陈某乙、谢某甲(已判刑)、林某乙(已判刑)、陈某丙(已判刑)、董某某、谢某乙、张某某(以上三人另案处理)等六十多人,持水管、木棒等凶器驾驶三十多辆摩托车去到平定**宾馆附近集合,准备到伍某甲家中对伍某甲等人实施报复。平定派出所民警接报后到场处警,但林某甲等人不听派出所民警的劝阻,先由林某甲持一条水管打伍某甲家中的卷闸门、玻璃,“头马”、“亚狗”、“黑佬‘(身份不明,另案处理)等人见到林某甲动手,也持凶器打烂伍某甲家中的卷闸门、玻璃等物品,后向文楼的方向逃跑。经化州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毁的财物价值3015.4元。
该案经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构成寻衅滋事罪的事实仍然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如不服不起诉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茂名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化州市人民法院起诉。
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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