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阜检一部刑不诉〔2021〕8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021994********,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街道**村**路**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阜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该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1年1月7日退回阜宁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1年2月7日重新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阜宁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阜宁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无二次补充侦查之必要。阜宁县公安局指控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参与“巧克力”APP的研发活动缺少客观性证据,现有言词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且无法排除,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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