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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杨某某强奸案)(公开版)_云南省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公诉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41985********,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宁蒗县,家住宁蒗县**乡**村委**村**号,因涉嫌强奸罪,经宁蒗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7月23日被刑事拘留在逃,同年8月1日被宁蒗县公安局取保候候审,2019年8月1日被变更为监视居住。2020年1月20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退回宁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宁蒗县公安局于2020年3月12日补查重报。

宁蒗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4年3月12日凌晨0时许,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和一些伙伴一起到杨某和杨某燕开的烧烤店里喝酒吃烧烤,期间和杨某某一起的伙伴已离开。到早晨6时许,杨某某以让杨某、杨某燕送其回旅社休息为由,将杨某和杨某燕骗至宁蒗县**镇**旅社307号房间,之后企图强奸两人。在此过程中,杨某燕逃离307号房间,杨某某在**旅社307号房间强行与受害人杨某发生了性关系。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宁蒗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丽丽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宁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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