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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杨某某污染环境案)(公开版)_山东省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费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8281955********,汉族,文盲,河北省文安县人,文安县**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文安县**镇**村**号。2019年8月30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7月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8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4日补查重报。

费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春节前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担任文安县**木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期间,在改造消防设施的过程中未有效履行职责,雇佣王某某(已判决)处置旧甲醛罐内废渣、废水3余吨,后王某某将在文安县**木业有限公司清理的甲醛废渣销售给董某某(已判决)用于提炼甲醛溶液,造成环境污染。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费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委托王某某清理的甲醛废渣、废水数量,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山东省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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