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香检公诉刑不诉〔2020〕179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2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县***镇****组。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3月28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7日补查重报。
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3月19日凌晨2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伙同陈某某、蒋某某、王某某、唐某某(均另案处理)从湖南来到珠海市香洲区山场路五洲花城二期负二层地下车库,将被害人龙某某从拱北粤海中路车路车汽车交易中心以20万元人民币购买回来并停放在该处的湘MCD****白色宝马525型轿车砸烂车窗后盗走。经鉴定,被盗的宝马525型汽车价值人民币3266678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认定杨某某涉嫌盗窃犯罪非法占有主观故意方面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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