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库尔勒市检公诉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汉族,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28011968********,大专文化程度,巴州塔里木**公司职工,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新疆库尔勒市建设街道兴塔路31号博兴苑*号楼*室。2018年2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巴州塔里木公安局刑事拘留,后于2018年2月15日被巴州塔里木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2月15日被巴州塔里木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8月13日由库尔勒市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州塔里木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2月20日、2019年5月5日、2019年7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巴州塔里木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月31日11时许,库尔勒市石化大道26号塔指小区*区*号楼*单元*室居民熊某报警称:其本人2014年退休后便去湖北儿子处居住,期间一直再未回过新疆,直到最近和其他退休人员电话聊天时,才得知塔里木油田社保对每名退休人员每月发放260元的生活补贴,并已执行多年,但是被害人自退休起一直未领取到该补贴,也未接到原单位的通知。为查实此事,2018年1月中旬,被害人从湖北回到库尔勒,经核实后发现该补贴确实发放到自己名下的一张昆仑银行卡(卡号为:621029069960006****)内,但是,本人从未持有过此卡,也从未去银行办理或者授权他人代办过该卡,且卡内自2014年至今发放的人民币19700元补贴也被取走。
经查:发现改补贴于2014年至今,每年年底一次性发放,并通过昆仑银行存入被害人熊某名下的昆仑银行卡(卡号为:621029069960006****)内,但是在钱到帐后的不久便被人领取,最后一次取款时间为2018年1月9日16时23分,取款金额为人民币5000元,取款地点为塔指院内昆仑银行自动柜员机,民警在调取该昆仑银行4台自动柜员机,在案发当日所有交易明细排查后发现,被害人名下银行卡所取5000元现金的钞票编码,与另一台自动柜员机其中一笔现金存款的钞票编码一致,且时间也是先后顺序,该笔现金存储交易中涉及的银行卡号为:621766169960001****,户名为杨某某,通过调取取存款监控视频图像辨认排查后,发现其被害人熊某原同事杨某某所取。
杨某某于2014年开始至2018年1月9日期间,在被害人熊某未知的情况下,持有被害人用于发放生活补贴的银行卡,并多次通过银行自动取款机取走被害人名下银行卡内的现金,共计人民币197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巴州塔里木公安局认定杨某某构成盗窃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巴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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