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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杨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公诉刑不诉〔2019〕9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自报),男,1954年**月**日出生,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自报河某某。因涉嫌盗窃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18年7月20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8月24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6月11日02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昆明市西山区福海乡***村*社**号楼下将被害人马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白色长安牌轿车(云******)车窗玻璃砸碎(维修费人民币330元)并盗走现金1800元。民警接警后在案发现场附近查看路边停放的车辆,发现被害人龙某某停放于昆明市西山区**村*社桥头附近的一辆斯柯达轿车副驾驶玻璃窗被砸(维修费400元),被害人何某某停放的一辆白色长安牌轿车(云******)副驾驶玻璃窗被砸(维修费人民币400元),两名被害人称车内无物品被盗。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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