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莫垦检刑不诉〔2019〕14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9001199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石河子市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夏邑县,住石河子市**小区**栋**室。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1月3日被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3月7日被莫索湾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莫索湾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9年5月21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2019年7月5日至2019年8月5日、2019年9月20日至2019年10月20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2019年6月21日至2019年7月5日、2019年9月6日至2019年9月20日、2019年11月21日至2019年12月5日)。
莫索湾垦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9月6日凌晨1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在杨某某等人(另案处理)的纠集下,前往石河子市**镇**小区与于某某等人(另案处理)殴斗。当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与他人先后二次发生殴斗,致一人鼻骨粉碎性骨折。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莫索湾垦区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积极参与聚众斗殴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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