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女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4211986********,汉族,初中二年级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住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街道**村委**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云南省玉溪市公安局江川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审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于2020年1月23日被云南省玉溪市公安局江川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玉溪市公安局江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3月13日至4月13日、自2020年5月13日至6月12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7月13日至7月27日)。
玉溪市公安局江川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2017年年间,被不起诉人杨某甲以投资贵州殡仪馆、银行掉头等为由,伙同周某某陆续向被害人万某某、王某某、杨某乙借款600余万元,以借新债还旧债的方式循环用于周某某偿还高利贷本息。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玉溪市公安局江川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玉溪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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