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香检公诉刑不诉〔2019〕47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23198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镇**号之一。因诈骗嫌疑,于2018年11月22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8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3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6月20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日再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8月27日公安机关再次补查重报。
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8年9月11日10时,被害人欧某基接到自称是外甥女陈某爱的丈夫阿勇电话,称因嫖娼在珠海横琴被抓获,需要交罚款120000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才可以出来。欧某基到中国**银行用现金12050元存到户主为黄某某的中国**银行6221505880000******后发现被诈骗。9月11时10时,谢某某(已判刑)受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委托,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电城镇**公园**营业所,凭中国**银行银行卡(62215058800******)取走12000元,收到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给的报酬1000元。
2.2018年9月11日14时,被害人骆某如到唐家派出所报称:其于2018年9月11日10时接到一个自称是其女婿的电话,称被派出所抓了,需要交36000元才能放出来。11时,骆某如前往珠海市高新区**路**银行柜台向对方提供的**银行账号(623038880001******)转账36000元,后发现被诈骗。9月11时11时40分,谢某某(已判刑)受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委托,伙同黄某某(已判刑)一起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镇**银行柜员机,凭东莞**银行银行卡(62303 88800016******)取走20000元给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共收到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给的报酬1800元,每人分得900元。11日12时46分,谢某某受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委托,伙同黄某某一起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镇**银行柜员机,凭**银行银行卡(622848008018******)取走16200元给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共收到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给的报酬1000元,每人分得5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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