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东检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曾用名杨某丙,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4041983********,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住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街道**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23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案经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8月以来,杨某乙、王某甲、张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开始运营具有操纵数字货币价格功能的Ecoin平台,并招募人员分别组成操盘手团队、讲师团队、业务团队,通过操纵平台内特定数字货币价格走势,导致被害人亏损,从而达到骗取钱财的目的。其中王某乙(另案处理)等人组成操盘手团队。该平台中的数字货币RTC由王某乙等人操盘于2018年9月3月凌晨2时暴跌94%。该平台中的数字货币EYT由王某乙等人操盘于2018年10月至11月间以10倍杠杆的方式下跌9%。被害人遭受损失达2800余万元。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在Ecoin平台的前期帮助王某乙对Ecoin平台的数字货币进行打单操作。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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