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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杨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雷检一部刑不诉〔2020〕11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41957********,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镇**路**号,渔民。曾于2019年7月24日因犯走私普通货物罪被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5日被雷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3月24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1日将本案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6日补查重报。

雷州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09年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将编号为粤雷渔09***号渔船卖给**房地产有限公司老板李某某,但没有将该渔船过户给李某某,一直挂靠在杨某某的名下。2010年7、8月份杨某某将该渔船交付给李某某生产经营时,也没有办理过户手续。时至2013年李某某公司办公室主任吴某某(又名吴某甲)为了申请2012年度国家渔船油料补贴,吴某某就将粤雷渔09***号渔船中央财政国内捕捞渔船油价补助申请表交给杨某某签名,杨某某在没有核对粤雷渔09***号渔船生产情况下,就随意在申请表上签名确认,申请国家油料补贴专项资金,同时吴某某给杨某某辛苦费2000元,后在雷州市**农村信用社领取国家油料补贴时,吴某某又给2000、3000元给杨某某。杨某某随意签名申请国家油料补贴专项资金,造成吴某某等人成功骗取国家油料补贴专项资金575679. 14元。后由雷州市**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出纳员林某某于2014年1月17日以该项资金为公司财产为由领取,由李某某签名确认之后转入雷州市**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账户(户名:林某某,账号:605914036220443841)。2014年,经审计署审计发现粤雷渔09***船只违规领取渔业柴油补贴并责令退还,后由雷州市**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出纳员林某某于2014年2月24日办理了退还手续。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雷州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证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有以非法占有料油补贴款为目的主观故意,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杨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雷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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