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杨某某诈骗案)_龙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龙潭区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市龙检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0〕21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02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小区**栋**单元**楼*门。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吉林市公安局龙潭分局拘留,于同年7月2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龙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退回吉林市公安局龙潭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9月2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吉林市公安局龙潭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9年4月至2019年7月间,在吉林市龙潭区**小区**栋附近,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以婆婆脑出血在医院急需金钱做手术为由,杨某某以随身携带的POS机将陈某某的信用卡刷走套现12102元,后又将陈某某支付宝花呗套现10000元,共计22102元,经核实,杨某某婆婆未有脑出血等症状,杨某某将此钱用于平时生活花销使用。

2,2019年4月9日,在吉林市龙潭区**区**栋**单元**楼左门李某某及董某某家中,被不起诉人以其婆婆在韩国脑出血为由,以随身携带的POS机将李某某信用卡套现18901元,董某某信用卡套现18500元,此后杨某某曾给还过最低还款额,至今还欠李某某及董某某夫妻俩人27801元。经核实,杨某某婆婆未有脑出血等症状,杨某某将此钱用于平时生活花销使用。

3,2019年7月2日,在吉林市龙潭区**小区**栋楼下,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以家中老人住院急需钱看病为由,以随身携带的POS机将孔某某信用卡套现8792.3元。经核实,杨某某婆婆未有脑出血等症状,杨某某将此钱用于平时生活花销使用。

4,2019年7月10日,在吉林市龙潭区**院**处,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以家人住院看病为由,向单某某借钱,单某某将手中信用卡及密码交给杨某某,此后杨某某从单某某信用卡中套现5950元。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共向陈某某、李某某、董某某、孔某某、单某某五人借款64645.3元。

本院经审查并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仍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