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莒县,公民身份号码372826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莒县浮来山街道***村***号。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3月7日被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杨某乙等四人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5月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经补充侦查于2019年5月2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莒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杨某甲与被害人陈某某(曾用名陈某甲)系情人关系,二人于2012年12月9日生育有一男孩陈某乙,后由被害人陈某某抚养。被告人张某某与杨某甲系夫妻关系,被告人杨某丙系被告人张某某与杨某甲之子。2019年2月10日14时许,被告人杨某丙、张某某与杨某甲利用杨某乙与被害人陈某某相熟的关系,胁迫杨某乙骗被害人陈某某打开其家门,并不顾被害人陈某某反对,强行闯入被害人陈某某居住的莒县**路**家园*号楼*单元***室内,后被告人杨某丙、张某某等人采用拳打脚踢等方式将被害人陈某某及其姐姐陈某丙殴打。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陈某丙的损伤程度均构成轻微伤。
2019年2月20日,杨某甲被莒县公安局民警传唤到案。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莒县公安局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杨某甲非法侵入住宅的主观故意的证据不足,认定杨某甲非法侵入住宅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三百六十八条、第三百七十二条,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日照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莒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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