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杨**,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22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住南城县******,因涉嫌犯有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6月1日被南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17日补查重报。
南城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9月份期间,黄**从装修工人处要来一把射钉枪,并在网上购买红外瞄准器,于金山口废品店购买90 多公分长的铁管,黄**本人将射钉枪内装子弹的铁管拆开,并将该铁管在杨**电焊店切割,黄**曾多次请杨**帮忙将铁管焊接在射钉枪内装子弹的铁管上,杨**最后碍于情面帮黄**焊接了枪管。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南城县公安局认定的杨**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不起诉。
扣押的蓝色华为手机一部依法返还给被不起诉人杨**。
南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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