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武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年**月**日出生,云南省武定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9********191X,苗族,小学文化,农民, 2019年9月25日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武定县自然资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6日解除, 现住武定县**镇**村委会**村**号,无前科。
本案由武定县自然资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期、退查各一次。于2020年5月13日向武定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0年8月11日撤回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的一天,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武定县猫街镇街上以200元人民币向一陌生男子购买一只“箐鸡”拿回家饲养,2019年9月16日被武定县自然资源公安局民警查获。经鉴定,该涉案“箐鸡”属白腹锦鸡 ,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经济价值5000元。
经本院审查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对其购买的“箐鸡”来源不清,是否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在主观明知方面,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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