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万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422********38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河南省叶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叶县**镇**庄**组,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危害社会于2019年11月8日被河南省平顶山市叶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万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万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万年县看守所。
本案由万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4月10日至同年5月8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3月27日至同年4月10日)。
万年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徐某某以收徒传法术、做法事、治病、转运等为由对十四名被害人实施诈骗,共计诈骗406854元人民币。2017年下半年的时候,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通过微信认识了徐某某,杨某某对徐某某的本领深信不疑,后杨某某到江西省万年县拜徐某某为师,在随同徐某某学习八字、面相等迷信活动期间,杨某某通过微信朋友圈等网络社交工具谎称徐某某法术高强,并帮助徐某某进行推广招揽客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害人系通过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介绍或者基于杨某某的宣传行为而被徐某某所骗,无法认定杨某某在徐某某诈骗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及造成的后果,无法认定其诈骗的数额,且尚未查明杨某某是否从中获利,故万年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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