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余检一部刑不诉〔2021〕3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2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11272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住九龙乡**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9日被余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被余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余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余干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10月07日21时许,被害人张某某将一辆黑色战速型号两轮电动车停放在紫阳路华莱士店前人行道上,随后张某某离开现场。同日23时许,卢某某(另案处理)伙同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事先商量好在道路上对停放的电动车进行盗窃,两人行至玉亭镇紫阳路华莱士店(临近粮贸大厦)门口人行道时,两人发现张某某停放在此的黑色电动车,随后杨某某负责望风,卢某某翻找电动车储物格,现场卢某某找到电动车钥匙,接着卢某某驾驶电动车载着杨某某离开现场。根据视频侦查:民警于10月08日17时许,将卢某某与杨某某抓获。经审查:卢某某与杨某某对盗窃停放在紫阳路华莱士店门口的一辆黑色两轮电动车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另卢某某与杨某某还交代近段时间在县城内盗窃了两辆电动车。经余干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张某某被盗的两轮电动车价值1262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余干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杨某某伙同卢某某盗窃另外两辆电动车的事实,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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