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华检公诉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3197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华坪县**镇**社区**路**号附*号,现住云南省丽江市华坪县**镇**村。1994年因妨害公务被劳动教养二年;1996年因为打架被劳动教养一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华坪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5日被华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8日重新办理取保候审,并交由华坪县公安局中心派出所执行。
本案由云南省华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华坪县公安局于2020年7月2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云南省华坪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2月至4月,杨某某与陈某某、杨某某、胡某某在华坪县**镇**社区陈某某住宅**设置了两台麻将机,邀约参赌人员打麻将赌博,每场向参赌人员收取500元桌钱。参赌人员可以向杨某某借筹码参赌,每借1万元筹码需支付500元的利息。该麻将赌场持续约一个月,组织麻将赌博80、90场,向参赌人员收取桌钱17、18万元,参赌人员累计赌资达60万元至70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南省华坪县公安局认定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目前杨某某是否是股东、是否出资、是否参与分红或领取高额报酬等没有直接的证据证实或支撑,认定杨某某开设赌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华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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