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8811981********,汉族,本科文化程度,中共党员,高平市**镇中心校工作,户籍**山西省高平市**街**小区**楼**单元**室,现住址同户籍**。2019年5月3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高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5日,高平市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2019年6月12日,我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高平市公安局对其监视居住;2019年12月5日,我院对其重新办理监视居住手续。
辩护人畅某某,山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高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5日补查重报。
高平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6月9日凌晨0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与被害人郜某某及郑某某、李某某、韦某某、薛某某(杨某某妻子)、张某某等人,在高平市建设南路**KTV的**号房间内唱歌,在唱歌过程中,郑某某因亲戚修房问题先后对韦某某、薛某某进行谩骂,并与韦某某在包间沙发处相互推搡,继而厮打在一起,薛某某、张某某见状后上前进行劝阻,期间薛某某对郑某某质问,郑某某便朝薛某某脸部打了一巴掌,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见状后越过沙发跨到韦某某与郑某某中间,欲对郑某某进行殴打,与此同时,被害人郜某某正在郑某某和韦某某二人中间劝架,郜某某将韦某某推开后,被跨过沙发冲过来的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手持一破碎啤酒瓶戳伤颈部。
经高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1、郜某某左侧臂丛神经上干损伤(C5-C6),遗留肌瘫(左三角肌、冈上肌、肱二头肌及肱桡肌肌力0级)为重伤二级;2、郜某某左颈部裂伤愈合瘢痕累计长度11.1cm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韦某某主动分三次向被害人郜某某支付18万元医疗费,郑某某主动向被害人郜某某支付3万元医疗费。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被高平市公安局监视居住期间,与被害人郜某某商谈并达成补偿协议,杨某某补偿郜某某64万元,该款项先支付32万元(已支付),剩余32万元若该案在侦查阶段或审查起诉阶段终结(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再支付。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高平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高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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