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瑞检一部刑不诉〔2021〕1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91979*********,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商,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家住**乡**村,2019年8月21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瑞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瑞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徐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0月16日补查重报;2020年11月16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2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20年9月1日、2021年1月7日延长办案期限。
瑞昌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8月16日8时,瑞昌市公安局湓城派出所接到江西石油公司瑞昌市码头分公司的协查函,协查函内举报在瑞昌市**路**沙场内有人私自向外销售柴油,2019年8月16日10时40分,湓城派出所民警会同江西石油公司瑞昌市码头分公司的工作人员对该处进行查处,当场发现场内工作人员余某某正在给田某某驾驶的赣G36***的货车进行加油,发现该沙场无经营许可证,从2018年7月份至今自行向外销售柴油,该沙场总负责人为徐某某,徐某某交代其对外销售的柴油来源为杨某某提供,徐某某、杨某某非法从中获利。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瑞昌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销售给徐某某的是柴油),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瑞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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