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检院一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31987********,汉族,专科文化程度,现为甘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甘谷县,住甘肃省天水市甘谷县**乡**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经甘肃省通渭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30日被甘肃省通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3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7月1日先后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同年5月16日、7月27日补查重报。2020年6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甘肃省通渭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7月,甘肃**路桥有限公司中标通渭县交通局“通渭县S225线三营(宁夏)至锁龙公路榜罗至蒲家山段”工程,该工程由嫌疑人易某某负责施工,由杨某某担任项目部办公室主任,期间为了在中国工商银行通渭支行开项目专户,杨某某请示易某某同意,伪造甘肃**路桥有限公司印章,后在开户及项目部人事变动等文件上多次使用该印章,对甘肃**路桥有限公司造成严重损失。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通渭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定西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通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通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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