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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杨某甲涉嫌敲诈勒索)(公开版)_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武检刑事刑不诉〔2020〕9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5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住武陵区**组,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20年4月27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1日补查重报。

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0月4日,犯罪嫌疑人杨某某以拍摄裸照为要求,借款6500元给伍某某,借条金额10000元,约定利息每日200元。当天,胡某某转账给杨某某7000元,杨某某其中6500元转给伍奕梦。2019年10月4日至12月3日期间,伍某某共还款56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犯罪嫌疑人杨某某涉嫌敲诈勒索伍某某的犯罪数额未达数额较大的标准,且其供述的其它事实因未找到被害人暂无法认定,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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