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阳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325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兴县**乡**村**组**号,现租住山西省太原市**巷**小区**室。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0月9日被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3年5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阳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12月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某某、杨某乙,北京华贸硅谷(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0月13日至2020年11月13日)。
阳城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6月25日16时许,犯罪嫌疑人杨某甲窜至我县风城镇美韵花园小区1号楼2单元403室,采用技术开锁工具锁进入田某某家,未盗得财物。
2019年6月25日16时许,犯罪嫌疑人杨某甲窜至我县凤城镇平安花园小区4号楼1单元401室,采用技术开锁工具撬锁进入刘某某家,盗窃现金4400余元。
2019年6月25日16时许,犯罪嫌疑人杨某甲窜至我县凤城镇平安花园小区4号楼1单元402室,采用技术开锁工具锁进入原某某家,盗窃足金手镯一个、千足金吊坠一个、总价值7130元;黄水晶手链一串,价格无法认定。
2019年6月26日10时许,犯罪嫌疑人杨某甲窜至沁水县龙港镇梅河人家小区3号楼1单元501室,采用技术开锁工具锁进入郑某某家,盗窃黄金项链一条、黄金手链一条、黄金戒指一个,总价值11670元;钻石项链一条,金镶玉吊坠一个,价格无法认定。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阳城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催泪喷射器一个、金片一个、金钥匙一个、手表一块、戒指一枚、华为手机一部、黑色挎包一个、车牌罩一对、望远镜一个、现金2034元、改锥一个、航天纪念钞一张、打火机一个、杨某甲居民身份证一张、车牌贴六个、一次性医用口罩一个、电警棍一根、电动工具一套,退回阳城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晋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2月2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