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马检公诉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51992********,汉族,小学文化,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姚安县,现住曲靖市**小区**栋**单元**室。2014年2月28日因犯抢劫罪被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马龙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5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曲靖市公安局马龙分局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家。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马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4日、2020年2月22日、2020年4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马龙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7月18日晚,犯罪嫌疑人杨某某积极参与戴有增、森玉雄、邓某某等人与柳某某、陆某某、王某某等人的持械斗殴,致柳某某、陆某某、王某某、森玉雄、邓某某受伤。经鉴定,陆某某伤情为重伤二级,王某某、柳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森玉雄、邓某某伤情为轻微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马龙分局认定杨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4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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