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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杨某)(公开版)_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检刑不诉〔2019〕9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公民身份号码3402221993********,现住芜湖市三山区龙湖街道***村**组**号。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19日被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月4日被芜湖市公安局三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2月1日被芜湖市公安局三山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2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芜湖市公安局三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3月29日至4月28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3月16日至3月30日、自2019年5月29日至6月12日)。

芜湖市公安局三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因姚某无法偿还刘某的高额贷款,并在多次催要高额贷款无效的情况下,刘某逼迫姚某撰写欠被不起诉人杨某3万元欠条。后因刘某欠被不起诉人杨某3万元欠款,被不起诉人杨某为得到刘某所欠其的欠款,2018年8月13日被不起诉人杨某在明知其起诉姚某的欠条为虚假欠条的情况下,被不起诉人杨某与刘某两人商量后,故意捏造事实并向三山区人民法院对姚某进行民事诉讼,试图通过三山区人民法院姚某还其高额贷款的目的。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虽有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但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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