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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杨洪涛)(公开版)_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前检一部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1197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前郭县**乡**村。曾因赌博,于2013年12月22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吉拉吐派出所罚款人民币500元。现因涉嫌非法采矿,经前郭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2月19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3月8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前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3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本院审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4月7日、2020年6月5日两次退回前郭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前郭县公安局于2020年7月2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吉林省前郭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至2018年2月份之间,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伙同王某某(已判刑)在前郭县吉拉吐乡松花江大坝内锡伯屯和七家子村交界处的江滩上,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利用挖掘机、翻斗车等工具非法采砂,并出售给李智力,并同意潘某某(已判刑)在此处非法采矿,收取潘某某费用。经前郭县精诚测绘有限公司勘测和前郭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伙同王某某(已判刑)出售给李智号的江砂为14326.2立方米,价值人民币171914元,潘某某(已判刑)非法采砂15929.8立方米,价值人民币191158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与王某某之间否是合作关系不清;杨某某帮助王某某看江砂期间,非法采砂的数量不清;杨某某是否参与利润分成、领取高额工资不清。因此本院认为前郭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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