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180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曾用名杨某甲,男性,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8011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庆阳市西峰区,住西峰区某某巷**号。2013年12月13日,因殴打他人被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罚款500元;2014年8月14日因殴打他人被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罚款500元;2016年10月2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9年6月13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8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9月13日补查重报。
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09年3月份一天,杨某某与郭某某在西峰区南城壕一麻将馆认识。几天后,杨某某约郭某某到西峰小什字美食城一家宾馆参与“炸金花”赌博,赌局以20元打底,500元封顶。几局后,郭某某将随身带的8000元全部输光,为了继续参赌,捞回本钱,郭某某向杨某某借赌资5000元,双方约定,利息为5分钱,期限一周,到期本、息一起归还。之后,郭某某因经济拮据,只归还了2000元。2011年6月份一天,郭某某驾货车路过西峰北广场,被杨某某拦住,威胁郭偿还剩余赌资及利息,郭某某称自己无钱,杨便提出重新计算后期剩余本金及产生的利息合计为27500元。当场,郭偿还杨1000元现金,并承诺尽快归还剩余赌资及利息。并向杨某某出具一张27500元的欠条。双方离开后,郭某某因经济拮据,便外出打工。2012年11月28日郭某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四川省某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4年7月28日刑满释放。2015年5月28日18时许,杨某某带手下马某在西峰某某早市门口找到郭,杨、马二人将郭拉至郭停放在附近的一辆号牌为甘M*****传祺越野车上,威胁郭偿还赌资及利息,郭称自己没钱,提出以80000元将该车抵押给杨某某,后经双方商议以五万元抵押,杨同意便借款50000元现金给郭某某,又计算之前的27500本息及后期产生的利息。二人商议后,郭向杨还30000元了事。双方同意后,郭某某当场手写出具一张借条,内容为“今借杨某某现金8万元整,15日内还3万元,剩余5万元十月底还清,期间不计利息,过期按0.3%利率计算,抵押号牌为甘MF4836传祺越野车一辆,手续齐全,协议期满若不兑现,杨某某可自行处理车辆,借款人:郭某某,2015年5月30日”。随后,郭某某驾车带杨某某、马某到宁县老家找到其父亲郭某甲,取上车辆登记证书、行驶证,三人返回西峰途中,郭将车辆手续交给杨,回到西峰郭并将自己身份证复印件提供给杨,当天,杨、马二人将郭某某甘M*****传祺汽车开走。同年6月2日,郭在某某宾馆门口归还杨3万元现金,并在原借条上注明“已还3万元,下欠5万元,郭某某”,杨拿到钱后, 拒不还车。还打电话威胁郭,要求其尽快归还剩余50000元,否则将车出售。之后,郭无钱偿还5万元。2016年2月27日,杨在郭不知情情况下,到宁县车管所,提供甘M*****传祺汽车相关手续,将车以8.1万元出售并过户于付某某,非法获利3.1万元。破案后,汽车无法追回,涉案车辆经西峰区价格认定中心评估为74500元。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到案后主动上交非法获利3.1万元,已被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扣押并存入涉案资金账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认定杨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杨某某的辩解理由是否真实,亦无证据排除,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扣押涉案款物现金31000元退回该局依法处理。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庆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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