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公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9年6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58119890602xxxx,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地临清市某居委会,住址同上。2013年12月15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24日被该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临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抢劫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与临清市某街道某居委会居民徐某某、某居委会的王某均经营电机生意,互相认识。2013年七八月份一天晚上,徐某某因向河北省客户潘某某索要货款,双方在电话中发生争吵,徐某某让王某驾驶自己的轿车,拉着他和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从家里出发,准备去河北省找潘某某理论。走到,某某路往东拐的南环路上,因潘某某家属在电话里跟徐某某解释,说潘某某喝多了,徐某某不想再继续前往潘某某家里了,遂让王某停车,王某持一甩棍下车,很快又返回车里,三人驾车离开。本案虽经过退查,在案证据仍无法证实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主观上是否与他人有抢劫犯罪的共谋,客观上是否有抢劫犯罪的行为,无法得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是否涉罪的唯一结论,不符合起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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