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芮检检一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231970********,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芮城县,住芮城县**镇**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芮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芮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向公安机关发出调取证据材料通知书,7月26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报回。
芮城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3月6日早上9点多,党某某(另案处理)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闲聊时,谎称自家亲戚有一台筛椒机要卖,杨某某欲买,后党某某开车将杨某某带到风陵渡镇*村村北陈某某的榨油厂看筛椒机成分,因厂里没有电源,杨某某购买的前提是试机子,党某某说改天将机子拉到杨某某家中再试。2020年3月9日晚7点多,党某某伙同王某某、姚某某、韩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开三辆车来到风陵渡镇*村村北陈某某的榨油厂,趁厂里无人之际,从后门进入,党某某指使关掉车大灯,将厂里的一台筛椒机装到王某某的银灰色单排五菱工具车上(车牌号晋M****8),安排王某某和姚某某等人用帐篷盖住被盗的筛椒机,指挥王某某开车走到前面,韩某某及韩某某的朋友开着银灰色双排工具车(车牌号晋M****6)走在中间,姚某某开着白色北腾越野车(车牌号M7S119)走在后面,将被盗的筛椒机拉到杨某某家门口,并将筛椒机从王某某的车上卸下来,推到杨某某家中,待杨某某试完机子再索款。2020年3月13日,民警依法从风陵渡开发区金三角杨某某家中扣押被盗的筛椒机。3月27日,经芮城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筛椒机价值玖仟陆佰元整(9600元)。
经本院审查并补充侦查,仍然认为芮城县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犯罪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购买筛椒机时主观上是否明知筛椒机为盗窃所得而予以收购的事实,证据存疑,不符合逻辑和经验法则,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运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芮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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