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县检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624221970********,汉族,初中文化,2015年7月至2016年8月任吉水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会计,户籍地和住所地均为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镇**道**号。因涉嫌高利转贷罪,于2018年12月20日被吉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4日由吉安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4月2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谭某某,江西荟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吉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高利转贷罪,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吉安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2年3月15日,廖某甲、谢某甲(均另案处理)出资一个亿成立吉水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其中廖某甲实际占股90%,谢某某占股10%。廖某甲任公司董事长,负责**公司的全面事务,谢某某任公司总经理,廖某甲的弟弟廖某乙担任公司法人代表。
**公司成立之后,在经营过程中以虚假借贷的名义抽走5000万元的注册资金,同时廖某甲安排工作人员以他人名义向吉水县**银行、吉安市**银行等金融机构采取抵押贷款方式为**公司筹集资金来源。**公司在营业中采取帐内、帐外利息的方式以高于银行贷款利息4倍的利息借贷给汪某某、宋某某、郭某某等人,从中谋取利息差。**公司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金额巨大,其行为涉嫌高利转贷罪。
2015年7月至2016年8月,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公司任会计,主要职责是负责根据财务部廖某丙、谢某乙提供的公司放贷金额、利息收取、余额情况制作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收汇款表、帐内帐外真实贷款余额表等报表。杨某某在明知**公司注册资金以虚假名义被抽走5000万,之后又陆续向南昌**资产管理公司、吉安辖区内各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筹集资金用于公司日常放贷行为的情况下,积极主动完成**公司指派的各项工作任务,如制作帐内、帐外利息以逃避监管部门的审查。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吉安市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高利转贷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202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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