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吉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英吉沙县公诉刑不诉〔2020〕**号
被不起诉人杨*,女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市**区,住四川省**市**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英吉沙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8日被英吉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7日经我院审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批准逮捕;于2020年1月28日被英吉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英吉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经审查于2020年4月27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英吉沙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后于2020年5月25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英吉沙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犯罪嫌疑人杨*于2015年6、7月份左右,在**赌场打工近一个月,在此期间犯罪嫌疑人杨*在赌场负责放风、查看监控、看门、打扫卫生、卖烟、卖饮料并监督杜场中抽头渔利人员图**(另案处理)、马**(另案处理)、阿**(另案处理)、亚**(另案处理)、玉**(另案处理)、麦**(另案处理)、玉**(另案处理)等人的抽头行为,同时将抽头渔利人员所受抽头钱收集后交给犯罪嫌疑人孙**,在此期间杨*共收抽头渔利16100余元全部交予嫌疑人孙**,犯罪嫌疑人孙**以劳务费的名义支付给犯罪嫌疑人杨*2500余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英吉沙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杨*对孙**开设赌场虽有帮助行为,但对孙**开设赌场直接帮助作用不明显,根据现有证据,其在开设赌场中具体作用,收取抽头渔利的金额,非法获利金额等方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英吉沙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喀什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英吉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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