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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杨锐强)(公开版)_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神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杨锐强,男性,1966年**月**日1966年7月1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31966********410223196607154057,汉族,高中文化,**油气分公司**站中石化华北油气分公司采气一厂管理五区一号采气站**员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住河南省尉氏县**镇**村河南省尉氏县蔡庄镇留石寺村,因涉嫌盗窃罪经神木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辩护人折小丽某某,陕西秦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神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杨锐强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3月18日向神木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6月17日经检察长批准撤回对杨某某杨锐强起诉。

神木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杨某某杨锐强涉嫌盗窃罪,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杨某某杨锐强事先共谋事后分赃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经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杨某某杨锐强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神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神木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神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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