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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杨长俊)(公开版)_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镜检诉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曾用名杨某乙,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5211998********,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年陡镇常韦村和睦自然村2-1号,住安徽省当涂县年陡镇常韦村和睦自然村2-1号,因涉嫌盗窃罪,经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决定,于2018年9月29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9月24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2020年3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5月,杨某甲与被害人季某某相识,后二人建立恋爱关系。2018年7月,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利用与被害人季某某恋爱时机,趁被害人季某某不备,在季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季某某的手机以季某某的身份下载注册贷款App。

1、2018年7月8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趁被害人季某某不备,在季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季某某的手机以季某某的名义下载注册“分期乐”借贷软件,并贷款15900元,后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将该笔资金转入杨某甲自己名下。后为避免被他人发现,将该软件删除,所得赃款予以挥霍。

2、2018年7月8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趁被害人季某某不备,在季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季某某的手机以季某某的名义下载注册“苏宁金融”借贷软件,并贷款9600元,后以购物方式套现,所得赃款予以挥霍。

3、2018年7月19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趁被害人季某某不备,在季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季某某的手机以季某某的名义下载注册“360借条”借贷软件,并贷款3000元,后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将该笔资金转入杨某甲自己名下,后为避免被他人发现,将该软件删除,所得赃款予以挥霍。

4、2018年7月19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趁被害人季某某不备,在季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季某某的手机以季某某的名义下载注册“快贷”借贷软件,并贷款5000元,后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将该笔资金转入杨某甲自己名下,后为避免被他人发现,将该软件删除,所得赃款予以挥霍。

5、2018年7月21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趁被害人季某某不备,在季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季某某的手机以季某某的名义下载注册“贷上钱”借贷软件,并贷款2000元,后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将该笔资金转入杨某甲自己名下,后为避免被他人发现,将该软件删除,所得赃款予以挥霍。

6、2018年7月21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趁被害人季某某不备,在季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季某某的手机以季某某的名义下载注册“拍拍贷”借贷软件,并贷款3500元,后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将该笔资金转入杨某甲自己名下,后为避免被他人发现,将该软件删除,所得赃款予以挥霍。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芜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18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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