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万检刑不诉〔2021〕1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绰号“货色”,女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7198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住万载县康乐街道**村**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2月27日被万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其尚在哺乳期于2019年3月4日被万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万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万载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2月26日下午,杨某某在万载县康乐街道龙河星城小区门口旁将1小包冰毒(约0.3克)以300元钱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郭某某,付款方式是郭某某微信转账给龙某某(已因其他案件被判决),再由龙某某微信转账给杨某某。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和同案人龙某某供述存在矛盾,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杨某某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万载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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