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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杨风水)(公开版)_广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饶广信检公诉刑不诉〔2019〕170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3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1193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住上饶县湖村乡**村**组**号附**号。因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19年1月19日被上饶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上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8日、2019年12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上饶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1月17日上午11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到湖村乡**村**组被害人陈某某家中二楼用手去脱躺在床上的陈某某(无表达能力的精神病患者)的裤子,将手伸入陈某某的裤子当中,杨某某的行为遭到躺在床上睡觉的陈某某的反抗之后,杨某某便用手捶打陈某某的腰部和臀部,导致陈某某呼喊,这时陈某某的女婿邱某某回来看到杨某某在其岳母陈某某的房中,就将杨某某赶出了陈某某的房间,后陈某某的女儿杨某甲回到家中发现其母亲陈某某的外阴和臀部多处受伤。湖村乡徐家村村委会多次组织双方调解,但均未成达成和解,2018年12月5日陈金花的女儿杨秋英到湖村派出所报警。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上饶县公安局认定的杨某某实施了猥亵妇女的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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