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公诉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小名:小某某),男,彝族,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为:5323271998********,初中文化,群众,云南省永仁县人,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1月22日被永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住永仁县**乡**村委**组**号。
本案由永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4月3日至4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5月28日至6月11日)。
永仁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1月29日24时许,张某某、李某某、文某某三人在永仁县**镇**市场**酒吧餐饮的过程中,李某某接到杨某某打来的电话,询问其妻孙某的下落。在李某某告知杨某某孙某没有同自己在一起后,杨某某为孙某的下落同李某某发生争执,张某某在场帮助李某某证实孙某确实没有同李某某在一起,为此引发杨某某与张某某之间口角。2019年11月30日1时许,杨某某驾驶云******丰田车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从永兴***来到永仁古城农贸市场停车场**酒吧楼底下找到了张某某等人,后为孙某的下落再次同张某某发生争执,导致其同文某某发生撕打。在杨、文二人撕打的过程中,李某丙(另案处理)持木棒前往帮助杨某某,在木棒被旁人抢掉后又徒手攻击文某某,导致双方相互撕打后被旁人劝开。随后,杨某某驾车到永胜商都称自己被打,将岳母杨某甲接到永仁古城农贸市场停车场找对方理论,下车后杨某某手持木棒(木棒后被杨某甲拿回放到车中)找到文某某再次发生争执,并出手打了文某某脸部“两耳光”,为此再次引发互殴。李某丙在场见状,再次出手攻击文某某,在文某某同李某丙撕打过程中,杨某某返回云******车内将木棒拿出准备攻击文某某时、被刘某某和张某某见状上前制止,在二人先后受到杨某某的踢击后双方再次撕扯在一起,后张某某被杨某某摔倒在地,造成右枕骨骨折并硬膜外血肿送永仁县人民医院治疗,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受害人张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永仁县公安局认定犯罪嫌疑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永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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