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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杨)(公开版)_横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横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 ********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5********197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现住横峰县******小组**号。因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于2017220日被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1月18日被横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019年2月22日被横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横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姜某某(另案处理)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3月20日至2020年4月17日、自2020年5月16日至2020年7月16日)。

横峰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一、2017年5月至2018年10月间,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金某某、曹某某等人经营的位于横峰县**乡**村**小组的**采石场(又称横峰县**矿业有限公司)从事石料运输工作。2018年1月,杨某某以举报采石场存在环保问题为要挟,强行从采石场以“优惠价”亲自或要求其他司机以其名义拉走各类石料共计928.1吨后转卖,造成采石场经济损失4198.6元。

二、2018年5至10月,姜某某、杨某某先后到县、市、省环保部门及中央环保督察组等处举报**采石场存在污染问题。在采石场依照环保部门要求作出整改,且环保部门向姜某某作出信访回复后,姜某某仍伙同杨某某到各级环保部门恶意举报采石场存在污染问题。期间,在姜某某、杨某某二人均无作业相关资质、人员、设备、管理经验的情况下,姜某某、杨某某以继续举报采石场为要挟,强迫曹某某撕毁已与他人签订的合同,将采石场工作面交与其二人承包。在强行承包采石场工作面未果后,姜某某伙同杨某某拟定“服务协议”,仍以举报采石场环保问题为要挟,要求采石场接受所谓的“服务”并以每开采一立方石料交纳一元钱的方式向上述二人交纳“服务费用”。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横峰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横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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