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应城检公诉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11971********,汉族,小学文化,**,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镇**村**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8年2月22日被应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经应城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应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2月2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应城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1年9月20日,林某某在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城支行申请办理两张信用卡,一张卡号为42703000********额度为1万元,一张卡号为622202600********额度为10万元,在使用过程中,截止2016年6月13日,林某某透支42703000********信用卡本金9599元,透支622202600********信用卡本金84565.52元。在其透支后中国工商银行应城市支行组织专班进行上门清收、电话清收、信函催收均无法与林某某取得联系。
2016年3月8日,林某某的家属代为偿还两张信用卡透支本息共计人民币110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应城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林某某非法占有为目的、银行有效催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应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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